煤炭贸易投资款逾期未还,陈悦律师代理,追回397万本金及四倍LPR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律师、陈悦律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
2020年8月12日,原告与青岛XX公司(后更名为本案被告)签订《联合贸易协议》,约定双方就煤炭贸易业务开展合作,原告出资600万元,合作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盈利分配比例为原告70%、被告30%。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600万元汇付被告。合作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被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回款计划》,承诺分三期归还60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润,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一利息。被告仅归还首期210万元后便停止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仅于2022年4月21日再支付40万元,余款397万余元及利息始终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投资款39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合作贸易协议引发的投资款返还纠纷。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前身青岛XX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联合贸易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600万元,双方联合开展煤炭贸易业务,盈利按7:3比例分配。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被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回款计划》,承诺分期归还60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润,并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利息。
然而,被告仅按约支付了首期210万元(含200万元本金及10万元利润),后续220万元及184万元两期款项始终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介绍人等渠道催要,被告仅于2022年4月21日支付40万元,此后再无任何还款行为,且完全失联。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于x律师、陈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联合贸易协议》、600万元转款记录、《回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链条完整。代理律师注意到,被告出具《回款计划》时已明确承认了6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润的还款义务,且逾期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该约定虽偏高,但为原告主张利息提供了充分的合同依据。
案件于2024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交了全部书面证据,包括《联合贸易协议》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转款记录证明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回款计划》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作出还款承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过程及被告失联前对欠款事实的确认等。针对逾期利息问题,代理律师主动将原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化36.5%)调整为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约年化14%左右),既充分维护了客户利益,又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降低了判决被改判的风险。
鉴于被告缺席且无任何抗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代理律师向法庭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案件审理周期较短,从立案到判决约三个半月,为客户在对方消极应诉的情况下高效取得了胜诉判决。
案件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联合贸易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切实履行。合作结束后双方结算达成的《回款计划》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回款计划》后仅履行首期还款,后续未能按约履行,有违诚信。被告承诺逾期给付利息,但约定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至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3,974,822.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8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37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第118条(债权定义)、第674条(借款利息)、第675条(借款返还)、第676条(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独任审理)、第167条(缺席判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