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律师追责清算组成员,二审维持原判追回92万余元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陈悦律师 在线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悦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延庆项目三方协议》仅系委托付款安排、未涉及债务减免的关键切入点,有力驳斥被告关于“债务已结清”的主张;同时针对被告二审提交的大量新证据逐一质证,揭露其过程性文件的本质,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为客户挽回92万余元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律师、陈悦律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2016年至2017年,原告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先后签订三份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568万元。XX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86.2万元。2020年1月,xx公司被核准注销,清算组成员为李XX、张XX、张XX三人。原告曾向xx公司发送对账函催收欠款,但清算组在明知原告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反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原告遂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货款86.2万元、违约金86,200元及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辩称xx公司已通过《延庆项目三方协议》等方式与原告结清全部债务,不存在欠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请,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以虚假清算报告逃避债务引发的清算责任纠纷。原告江苏某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间先后签订三份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568万元。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支付了481.8万元,尚欠86.2万元。2020年1月15日,xx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发现后,遂将清算组成员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于X律师、陈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代理律师注意到,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已通过《延庆项目三方协议》与原告结清全部债务?被告主张该协议是双方就全部三份合同达成的结算协议,原告签署该协议即意味着放弃了剩余货款。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延庆项目三方协议》的文字内容仅涉及首创爱华公司代付71万元款项的安排,并未载明任何“结清全部债务”“放弃剩余货款”或“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等表述。据此,代理律师确立了“协议仅系委托付款安排、不构成债务减免合意”的核心诉讼策略。

在证据准备阶段,代理律师系统梳理了全部合同文件、付款记录、对账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尤其强调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xx公司发送的《对账函》明确列明了三份合同的欠款总额为86.2万元,该函件送达后XX公司并未提出异议;2021年3月,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贾XX通过微信向xx公司大股东李XX催款时,李XX也未表示债务已结清。这些证据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债务已全部结清”的主张。

在应对被告二审提交的大量新证据时,代理律师逐一质证,明确指出被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均无原告签字盖章,系磋商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并非最终生效协议。被告提交的李XX与冯XX的QQ聊天记录,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存在部分截取、选择性提供的情况,应以完整记录为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债务减免合意,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三份采购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6.2万元的事实清楚。关于《延庆项目三方协议》,该协议仅系三方之间关于付款的安排,并未记载任何减免债务或结清全部款项的内容,被告未能提供由原告签字确认的《债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原件,无法证明双方就债务减免达成一致。XX公司注销前,清算组在明知原告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原告申报债权,且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三清算组成员应对XX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83.2万元(一审判决主文金额)、违约金86,200元、律师费3万元,合计约92.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2元由三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清算组通知义务)、第19条(虚假清算报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等。


  • 2023-03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悦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悦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陈悦律师
13204201****3169 执业认证
  •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通江中路3号典雅商业广场5幢3楼
  • 180 5120 6937
  • 1805120693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