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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朱XX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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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朱XX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当时尚未注册成立)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五号公馆商住小区”项目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协议加盖某房地产公司印章,朱XX、李某某、宋XX、卫XX等人签名。原告完成施工后,经结算三份《工程机械费用清单》确认租赁费合计353084元,均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租赁费及利息。某置业公司辩称协议签订时其尚未注册成立,协议未加盖其印章,签字人员均非其员工,不应承担责任;某房地产公司认可欠款金额但主张应由某置业公司承担;朱XX辩称系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租赁费353084元及利息(以353084元为基数,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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