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吴XX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与被告左某某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笔向被告支付借款:现金支付50000元、2023年8月17日微信转账50000元、2023年6月15日银行卡转账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借款时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亦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因被告迟迟未返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6年6月24日补签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被告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承担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X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LPR自202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