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厨房设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XX律师;
被告 1:某某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 2:某某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被告餐饮公司完成厨房设备承揽工程,完工后餐饮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较高。原告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程款、高额逾期违约金,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与保全费。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协商确定分期还款方案。
四、办案经过
原告完成厨具承揽施工后,餐饮企业持续拖欠工程款,多次沟通催收无果,且企业存在偿债能力不足风险,当事人委托卢建军律师全权处理债权追偿。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完整梳理承揽合同、完工验收单据、对账凭证、沟通催收记录,固定工程欠款、违约条款相关全部证据;精准梳理诉讼思路,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法定代表人连带清偿,最大限度增加还款责任主体。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资产施压对方协商。调解阶段,被告提出一次性结清压力大,希望分多期偿还。卢建军律师平衡回款周期与债权安全,核算本金、违约金后敲定总还款金额,设置 7 期均等付款节点;同时约定逾期加速到期条款,任意一期未足额付款,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款项抵扣顺序优先冲抵违约金,充分保障原告债权,最终促成双方签署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调解协议。
五、案件结果
(一)调解结果
二被告共同确认工程款 + 违约金合计 70000 元,分 7 期每期支付 10000 元,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079.4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按期全额付清则纠纷了结;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工程款、按 LPR 四倍计算的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
(二)调解依据及适用法条
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法院审核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