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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某玻璃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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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涛律师主张鉴定费29386.5元由被告承担,虽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担一半,但通过鉴定程序的启动,客观上对被告形成了举证压力,促使其在诉讼中承认部分质量问题,为部分胜诉结果奠定了基础。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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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某玻璃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与被告某玻璃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中空某某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中空玻璃用于某小区住宅楼。合同约定玻璃厚度为国家标准5mm,质保期一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部分玻璃存在麻点、凸点、玻璃钉、漏气、中空内有杂质、铝条弯曲等质量问题,且厚度不达标。经双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共434块。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更换全部问题玻璃或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辩称玻璃无质量问题、已过质保期。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玻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更换172块质量合格的中空玻璃,被告刘XX(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9386.5元,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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