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徐XX与张XX、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XX受被告张XX(木工班负责人)雇佣,在被告某装饰公司承包的商丘某某酒店装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24年2月29日,被告张XX之子张X(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木工工资代付统计表》,确认欠付原告工资979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工资及利息。被告某装饰公司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张XX,原告在工作期间实际收到该装饰公司支付的工资140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劳务费9790元及利息(以979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9日起按LPR计算);
二、被告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