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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某、陈X某、刘XX与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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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涛律师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三原告均受张某某雇佣、约定工资为350元/天,且某装饰公司将工人剩余工资进行统计后由工人确认,进一步强化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陈X某、陈X某、刘XX与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三原告受被告张XX雇佣,在其承包的郑州中牟某某酒店装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350元/天。施工结束后,张XX尚欠陈X某13575元、陈X某23325元、刘XX20775元劳务费。原告提交了与张XX的微信聊天记录、手填工资表等证据。被告某装饰公司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XX。被告某装饰公司辩称与原告无雇佣关系、工资标准应为150元/天、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等。被告张XX经传唤未到庭。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支付原告陈X某剩余劳务费13575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XX支付原告陈X某剩余劳务费23325元及利息;
三、被告张XX支付原告刘XX剩余劳务费20775元及利息;
四、被告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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