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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与张XX、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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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某、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王展涛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完成陈述、举证、辩论等全部庭审环节,确保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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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与张XX、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庄XX受被告张XX(木工班负责人)雇佣,在被告某装饰公司承包的商丘某某酒店装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24年2月29日,被告张XX之子张X(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木工工资代付统计表》,确认欠付原告工资1152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工资及利息。被告某装饰公司辩称与原告无直接雇佣关系、已与张XX结清工程款(有生效判决为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工资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XX劳务费11520元及利息(以1152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5日起按LPR计算);
二、被告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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