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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某某与方X、荣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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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涛律师主张鉴定费1300元及鉴定检查费178元系原告为证明伤残等级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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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某某与方X、荣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7日,被告方X驾驶电动三轮车绕经被告荣X违法停放的小型轿车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方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与荣X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住院44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0239.82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超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户某某赔偿款100311.98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方X垫付款4834.99元(已扣除案件受理费931.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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