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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某与徐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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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法院判决伤残鉴定费700元由原告承担、三期鉴定费6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王展涛律师通过申请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虽未获伤残等级支持,但成功争取到三期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避免了全部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的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史X某与徐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6日,被告徐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原告史X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徐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两次住院共计75天,经鉴定不构成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应扣除相应天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等。被告徐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X某各项损失58832.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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