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郑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孙XX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郑XX借款,原告分别于2024年11月29日和12月6日向被告转账共计20000元。2025年5月13日,被告补写借条,约定截至2025年4月15日利息750元,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承诺于202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并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郑XX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25年4月15日前利息750元,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孙XX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