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个体经营主体与被告服饰企业、LYJ、YH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2025 年 3 月 4 日立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企业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纤到庭应诉,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涉案服饰企业支付货款 753732 元,按年利率 4.65% 支付自起诉日至清偿完毕的逾期利息;2. 判令 LYJ、YHX 对全部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长期向该服饰企业供应布匹,由 LYJ、YHX 线上、线下下单,原告物流送货。双方微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 793732 元,后支付 40000 元,剩余 753732 元经多次催讨未结清。
另查明:LYJ、YHX 为夫妻关系;2025 年 3 月 20 日一年期 LPR 为 3.1%。原告提交销售单、微信对账记录、转账凭证、企业工商信息、婚姻档案、录音等证据佐证欠款事实。
法院裁判观点:双方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全程参与下单、对账、付款,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民法典、公司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涉案服饰企业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753732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4.65% 支付 2025 年 3 月 4 日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二、LYJ、YHX 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