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27日,高X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吴X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吴X受伤及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高X负事故全部责任,吴X无责任。吴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98天,支付医疗费34万余元。经鉴定,吴X构成多处伤残。肇事车辆分别在原告某财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险东西湖支公司投保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吴X委托张纤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要求两保险公司及高X共同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重新鉴定后的伤残赔偿系数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某财险东西湖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将综合赔偿指数由46%调整为36%,双方对基于新系数的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二是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是否成立。保险公司主张扣减20%非医保用药费用,并以侵权纠纷及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三是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保险公司认为重新鉴定结论发生变化,要求返还或抵扣其支付的鉴定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X负全责,吴X无责,损失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次赔偿。法院依法核定吴X各项损失总额为79万余元。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法院指出其未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扣减非医保费用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重新鉴定费,因结论降低支持了保险公司申请,决定由吴X承担并抵扣赔偿款。最终判决:某财险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某财险东西湖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5万余元。因损失获足额赔偿,高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