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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X合同诈骗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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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庞某某不认罪、不退赔的不利情况下,王展涛律师通过事实层面的精细论证,成功推动刑期从十一年降至十年(减轻一年),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环节的积极效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庞XX合同诈骗案(二审)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庞XX原系某农商行职工,被指控通过伪造他人签名以他人房产作抵押、以股金证和工资卡作抵押、指使他人作为“挺名借款人”自己作为担保人等方式,向多名被害人借款骗取钱款,一审认定三起事实,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庞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机关抗诉主张应定性为诈骗罪。二审对三起事实分别审查认定:以股金证和工资卡抵押借款30万元事实,因抵押物灭失有庞XX无法控制的因素,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以他人房产抵押借款90万元事实,抵押物非庞XX本人财产且签名系伪造,构成犯罪;指使他人为挺名借款人借款110万元事实,庞XX身负巨额债务后仍借款并在不能偿还时逃匿,构成犯罪。二审认定犯罪数额从160.408万元变更为144.658万元。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和追缴部分;
二、庞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三、追缴违法所得144.658万元,分别退赔被害人。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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