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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刘XX与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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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涛律师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承担,全面维护了被上诉人的维权成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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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陈某某、陈某某、刘XX与张X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调解)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刘XX及原审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认定三原告受张XX雇佣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350元/天,张XX拖欠三原告劳务费共计57675元,某装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XX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一、张XX于2025年9月5日前分别支付陈某某、陈某某、刘XX剩余劳务费13575元及利息、23325元及利息、20775元及利息;
二、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先行向三人支付共计40000元,逾期未足额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先行支付责任后,张XX的支付数额相应扣减;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1970-01-01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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