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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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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罗X与倪X相识后商议截留跑分团伙资金,约定由倪X对接跑分上线,罗X提供银行卡,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罗X向女友肖X借得一张陕西信合银行卡,邀约李某陪同取钱并承诺付好处费。同年,众人汇合后,罗某将肖X的银行卡交付跑分团伙;应团伙要求肖X到场配合操作,其卡内共计转入违法犯罪资金6 万元,其中已查实三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3 万元。肖X按要求取现2 万元交付团伙,剩余资金待取时因团伙看管严格,未能按原计划截留。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件结果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我所律师关于从犯认定、退赔从宽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罗X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当事人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为其介绍卡主以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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