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XX推荐|未成年人相约江滩游泳溺亡案,彭龙亭律师巧用自甘风险大幅降低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相约江滩游泳溺亡案
——成功将侵权赔偿金额大幅压缩的代理经验
一、案件标题
欧X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二、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死者杨X(化名,时年16周岁)邀约同学向X(时年15周岁)前往汉口江滩游泳。二人到达汉口江滩三期菱香池附近戏水,因持续降水,当日江滩水位暴涨,菱香池全部水域已被江水淹没。
当日16时许,向X通过视频邀约孙X(时年15周岁)参与游泳,欧X(时年15周岁,系本案被告)恰好在旁,随后孙X与欧X一同前往。杨X不会游泳,向X、孙X、欧X三人掌握简单游泳技能。
四人戏水过程中,杨X、向X脚掌被异物划伤,四人上岸休息。休息后孙X、向X相约再次下水,杨X主动跟随,欧X未再下水而在岸上玩手机。三人到深水区后,杨X趴到向X背上,戏水过程中向X、孙X滑倒,杨X落水,二人尝试营救未果。欧X随即报警,警方到场搜救,当日22时杨X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勘验为溺水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杨X父母认为向X、孙X、欧X应对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江滩管理办公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主张赔偿719,039元。
四、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欧X及其监护人欧X某委托,指派彭龙亭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第一时间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分析认为:欧X非活动组织者,系中途加入;未参与最后一次下水;事发前进行了劝阻;事后积极报警施救;死者杨X系活动倡议者且自身过错重大。
(二)制定诉讼策略
代理人制定"以过错责任划分为核心,以自甘风险为补充"的策略:
1. 强调死者自甘风险。杨X年满16周岁,明知暴雨涨水、自身不会游泳仍执意下水,属自甘风险。
2. 突出原告监护失职。杨X擅自脱离监护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监护人未尽职责。
3. 厘清欧X行为边界。欧X中途加入,已劝阻上岸,事后积极施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符合年龄水平,不应苛责。
4. 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庭审应对
庭审中,原告主张欧X等人带杨X去深水区且延长玩水时间,应共同赔偿719,039元。代理人答辩:欧X未参与最后一次下水,与溺亡无因果关系;杨X作为年龄最大者及活动倡议者,自身过错是根本原因;欧X已尽救助义务。同时提交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学校防溺水告知书等证据。
(四)审结
一审认定杨X重大过错,原告监护失职,三被告过错依次递减,酌定欧X承担3%责任。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五、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向X监护人赔偿103,095.2元(10%);孙X监护人赔偿72,166.64元(7%);欧X监护人赔偿30,928.56元(3%);驳回对江滩管理办公室的诉请;驳回其他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主张719,039元,经代理人抗辩,欧X一方仅承担3%责任,赔偿额降至30,928.56元,较主张金额减少95.7%。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认为代理人专业负责,成功维护合法权益,将赔偿金额降至最低。
案件启示:一是未成年人侵权案应精细化分析过错程度;二是自甘风险规则可作为有效抗辩;三是监护人失职抗辩不可忽视;四是全面收集运用证据是关键。
辩护人:彭龙亭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