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王X(化名),男。案发前系某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副队长、原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后被拘留逮捕。
辩护人: 常洁律师,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X利用担任某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所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借此大肆敛财。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受贿共计人民币1216.10348万元。本案的“合作投资”型受贿是最大争议焦点:2010年,王X与时任副所长及另一合伙人共同成立多家机动车服务及维修公司。王X在仅出资20万元(辩称50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公司审批手续、垄断经营提供便利,并按照事先约定的1:1:1比例进行分红,十数年间累计获取远超其出资比例的“利润”1136.740938万元,该部分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变相受贿。此外,王X还被指控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伙同他人强行向被查扣大货车司机收取高额“维修整改检验费”39.6万元;向多家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车辆保险费,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服务对象及下属出售车辆,受贿金额从2.5万元至8.9万元不等;以及违规审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受下属贿赂25万元等。
办案经过:
本案由某市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常洁律师接受被告人王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控辩双方争议极大。在庭审过程中,常洁律师及其团队针对公诉机关的核心指控,提出了系统的无罪及罪轻辩护意见。常洁律师详细梳理了企业工商登记、出资流水、股东大会决议等关键书证,结合证人证言,重点论证了王X在“合作投资”事实中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参与公司管理,所获分红系基于股东约定的合法民事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不构成受贿。对于其他几项指控,常洁律师也从“不存在职务便利”、“属于正常民事抵账行为”、“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角度进行了有力辩驳,并指出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涉案金额计算有误。
案件结果:
本案指控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常洁律师介入后,围绕核心争议展开精细化辩护,对判决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针对“合作投资型受贿”这一最大争议焦点,常洁律师提出当事人实际出资并参与管理,分红系基于股东约定,不具备权钱交易特征,虽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促使法庭对1136万元指控进行了审慎的司法会计鉴定,确保该笔款项认定经得起法律检验。
常洁律师还积极指导家属配合退缴赃款及孳息共计825万余元,该情节被法庭明确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针对M站共同受贿、收受赵X贿赂等指控,常洁律师从“未利用职务便利”、“属正常商业往来”等角度进行有力辩驳,有效压缩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空间。
最终,法院在法定刑期内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成功为当事人在无期徒刑的风险下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本案法律适用上,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数额特别巨大”及“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情节的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