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化名),男,原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辩护人: 常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化名)原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经营、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8,001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李X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作为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在处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后查明与涉黑组织有关)的案件时,受时任局长的不当干预,明知案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却多次指示办案民警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直至多年后才被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法院对李X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宣判后,李X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自审查起诉阶段起,李X家属即委托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常洁律师担任李X的辩护人。常洁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工作,通过全面阅卷、细致分析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精准梳理出本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在一审判决后,李X提出上诉,常洁律师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在二审阶段进一步调整和强化辩护策略。
争议难点:
1.
罪名定性之争: 上诉人对滥用职权罪的定性持有异议,认为其主观上系“过失”导致未正确履职,应构成刑罚更轻的玩忽职守罪,而非故意为之的滥用职权罪。
2.
3.
量刑过重之辩: 一审判决在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上诉人及辩护人均认为该量刑与其罪责相比偏重,未能充分体现其从宽处罚的情节。
4.
办案思路:
常洁律师在充分研判案情后,确立了“尊重事实与法律,主攻量刑”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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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定位辩护核心: 鉴于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事实和证据已较为清晰,辩护人将二审核心辩护方向从激烈的罪名抗辩,调整为对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与论证,力求在二审中获得从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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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有利情节证据: 积极与上诉人及其家属沟通,一方面确认上诉人认罪悔罪的意愿,协助其在二审期间提交《自愿认罪认罚声明书》;另一方面,引导家属在二审阶段主动、全额预缴了一审判决的80万元罚金,用行动展现了上诉人积极的悔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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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在二审讯问及书面意见中,常洁律师着重阐述了上诉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向法庭强调刑罚的惩罚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为上诉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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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常洁律师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在一审后能够进一步认罪认罚,其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代为全额缴纳了罚金,体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维持一审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及没收赃款的判决,但对刑期作出调整。判决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罚金已缴纳)。
本案中,常洁律师的价值在于从审查起诉阶段即全程介入,在一审基础上于二审关键阶段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将辩护重点从罪名争议转向量刑情节,通过引导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并促成全额罚金预缴,有效向法庭展现了积极悔罪态度,最终成功为当事人缩短六个月刑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