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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第三人朱XX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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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混凝土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单方检测报告效力、施工不当与产品质量的因果关系认定等多个复杂问题,李若男律师通过系统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实现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完胜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XX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第三人朱XX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承建农村自建房,委托第三人朱XX向被告某建材公司购买C30混凝土。房屋封顶后,经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原告与房主协商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50000元。原告认为系被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该损失及利息、律师费。被告辩称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系原告施工中擅自加水、养护不当泡水所致,发货单已明确提示不得加水,并提供视频证据及证人证言佐证。第三人辩称其仅受委托购买混凝土,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已提交资质证书、质量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混凝土出厂时存在质量瑕疵;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在施工中存在擅自加水、泡水等不当操作,改变了混凝土配合比,是导致强度不达标的根本原因;原告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未经被告参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与房主的赔偿协议对被告无约束力。


  • 1970-01-01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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