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殷X与被告黄X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5万元。原告通过某银行分别向被告转账50万元、30万元、5万元及10万元,均有电子汇款回单为证。因被告长期未能清偿债务,双方经结算,于2024年2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明确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本金及利息总计150万元,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约定若逾期未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月息0.7%计收利息。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若男等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转化为150万元《还款协议》的效力认定,即利息计入本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二是被告违约后,原告主张按月息0.7%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合理,以及分期还款方案的具体落实;三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算标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还款期限的宽限、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及标准进行了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黄X确认欠付原告殷X借款本息共计150万元。被告黄X于2026年2月1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于2026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若被告逾期未偿还,则需承担相应利息,利息以下欠借款本息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减半收取九千余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万余元,由被告黄X负担。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