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白某某与某粮油公司、某粮食储备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入职某粮食储备库,2019年该公司因资金短缺在公司内部公开向职工集资,原告以个人房产抵押向信用社贷款70万元借给公司,公司出具“暂借款”收据。2021年贷款到期后公司偿还70万元,原告再次出借70万元。后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仅认定121300元为职工债权,其余578700元为普通债权。原告提出异议未被采纳,遂起诉要求将578700元确认在破产清偿中优先受偿。被告辩称超出原告工资收入部分的集资款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白某某享有对被告某粮食储备库的债权578700元,并在破产清偿中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即优先于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