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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某粮油公司、某粮食储备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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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破产程序中职工生存权保护与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平衡问题,李若男律师通过有效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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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某粮油公司、某粮食储备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入职某粮食储备库,2019年该公司因资金短缺在公司内部公开向职工集资,原告以个人房产抵押向信用社贷款70万元借给公司,公司出具“暂借款”收据。2021年贷款到期后公司偿还70万元,原告再次出借70万元。后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仅认定121300元为职工债权,其余578700元为普通债权。原告提出异议未被采纳,遂起诉要求将578700元确认在破产清偿中优先受偿。被告辩称超出原告工资收入部分的集资款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白某某享有对被告某粮食储备库的债权578700元,并在破产清偿中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即优先于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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