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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人与韩XX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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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若男律师的有效辩护下,法院驳回了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含撤销清偿、返还款项及利息),被告无需返还60000元,实现了完全胜诉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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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人与韩XX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粮食储备库于2023年6月25日向被告韩XX偿还借款60000元。2023年11月24日,法院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1日裁定XX公司与某粮食储备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认为该笔还款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被告辩称还款发生在2023年6月25日,而粮食储备库被合并破产清算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已超过六个月期限,管理人无权撤销;两公司系独立法人,不能以最早启动破产程序日期计算起算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XX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向被告偿还借款的单位系某粮食储备库而非XX公司;该粮食储备库被合并破产清算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距其2023年6月25日还款已超过六个月;管理人主张按关联企业中最早启动破产程序日期计算无法律依据。


  • 1970-01-01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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