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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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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在线
河南明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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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在电子借条中事先约定了“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并在诉讼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河南明悟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5400元),法院全额支持了律师费请求,全面维护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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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宋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宋XX与被告许XX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18日、9月22日、10月2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80000元。2024年10月2日,双方通过支付宝e签宝签署电子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2日,利息11111元,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并约定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许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XX借款180000元及利息11111元,并自2025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XX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400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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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擅长领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并多次参与办理破产清算案件,对破产清算的各个环节了如指掌,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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