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内容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石X与他人在河北某村生产、包装并对外销售多种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涉案产品属于假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指控石X等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共计87.6688万元,认为石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提出对石X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的量刑建议。
吕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争议的核心并不是石X是否参与生产、销售,而是侦查机关将大量物流代收款直接认定为假药销售款,导致犯罪金额被明显放大。
经全面阅卷和逐笔核对,律师团队提出:
1. 石X及家人在涉案期间还经营服装、丙纶布等其他业务,物流代收款中并非全部是假药货款;
2. 部分物流款项存在重复计算、主体混同以及与涉案药品无法对应的问题;
3. 同案人员个人独立生产、销售的部分,不应全部计入石X名下;
4. 应当以能够与账本、供述及具体交易相互印证的金额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仅凭物流明细和概括性口供推定犯罪金额。
庭审后,法院明确认为,公诉机关根据物流发货记录指控石X生产、销售假药80余万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按照能够查证的销售账本,将涉案销售金额认定为25.5925万元。石X虽然仍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决定刑期的核心犯罪金额被大幅核减。
法院最终判处石X有期徒刑4年,较检方10年至12年的量刑建议显著降低。
本案罪名虽然没有改变,但吕昊律师团队通过对销售金额、共同犯罪范围和证据证明力的精细化辩护,实质性改变了案件的量刑基础和最终结果。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吕昊律师
1.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较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 侦查机关仅根据物流单、银行流水、微信收款记录推算全部犯罪金额的;
3. 经营多种商品,合法经营收入与涉案销售款混在一起,未被侦查机关区分的;
4. 同案人员存在个人经营、独立销售行为,却被全部计入本人犯罪金额的;
5. 案件中存在重复计算、张冠李戴、物流款与具体商品无法对应等问题的;
6. 对罪名本身争议不大,但对犯罪金额、主从犯地位、共同犯罪范围或者量刑建议存在重大异议的;
7. 已经认罪认罚,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过重,希望重新核查证据、争取实质性降刑的。
三、吕昊律师服务内容
1. 全面审查案件证据
系统审查讯问笔录、销售账本、物流代收款明细、银行流水、微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及假药认定意见,查找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缺口。
2. 重新核算涉案销售金额
逐笔核对账本与物流记录,区分假药货款、其他商品货款、重复计算款项及无法对应的交易,形成独立的犯罪金额核算意见。
3. 审查假药认定及检材来源
审查假药认定依据、适用法律版本、送检样品来源及扣押物品范围,判断认定意见能否覆盖全部涉案产品。
4. 划分共同犯罪责任范围
结合各被告人的生产、包装、销售、收款及利润分配情况,区分共同实施行为与同案人员个人独立实施行为,避免将他人销售金额不当计入委托人名下。
5. 制定庭审辩护方案
围绕犯罪金额、证据证明力、主从犯地位、实际危害后果、退缴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庭审发问、质证和辩论,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6. 持续跟进案件进程
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辩护重点,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金额统计材料,并就案件风险、可能刑期及应对方案与当事人、家属保持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