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内容
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52.84万元、工程款利息245.26万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支付保证金利息442.23万元及保全保函费,诉请总额达1140.34万元。原告主张工程款自2015年3月起按月利率1%计息,保证金也应长期按高额标准计息。
吕昊律师代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诉,围绕“垫资利息不等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工程价款直至前案生效判决才最终确定”“保证金利息约定的触发条件并未成就”“保全保函费缺乏请求依据”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
法院最终仅支持工程款本金252.84万元、保证金本金200万元,并将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由2015年3月推迟至2022年10月24日,改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保证金利息、此前七年多的高额工程款利息及保全保函费等诉请均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吕昊律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被施工方追索大额工程款、利息、保证金或者违约金的;
2.补充协议约定月息、日违约金等高额计息标准,可能导致债务长期累积的;
3.中标合同、备案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协议书在价款、利息、保证金等内容上不一致的;
4.工程未全部完工、未完成结算或者竣工资料未交付,对方却主张多年工程款利息的;
5.保证金的性质、返还条件、计息条件或者付款主体存在争议的;
6.对方援引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主张其中的事实认定当然拘束本案的;
7.企业账户、房产等财产已被保全,需要尽快评估诉讼风险并控制损失的。
三、吕昊律师服务内容
1.诉讼风险测算:根据工程款、保证金、利率、计息期间及违约金标准,分别测算本金风险与利息风险,确定案件的主要减损目标。
2.审查合同体系:系统比对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约定,判断各合同文本的效力和适用顺序。
3.核查工程结算事实:审查施工范围、完工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资料交付及前案裁判内容,明确工程款是否到期及何时能够确定。
4.专项抗辩利息诉请:区分垫资利息、工程款逾期利息、保证金利息和违约金,重点审查计息依据、起算时间、触发条件及计算标准。
5.审查前案裁判效力:分析生效裁判的判项、基本事实与裁判理由对本案的影响,防止对方将前案内容不当扩大适用。
6.庭审代理与损失控制: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发问和法庭辩论,争取减少高额利息、违约金及其他附随费用,降低企业整体诉讼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