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一审败诉,张丽丽律师深挖司法解释,二审撤销原判回款360余万
案例专长
乡村道路市政工程纠纷、实际施工人二审上诉代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认定、财政审计结算抗辩击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运用、一审败诉案件翻盘
代理方向
上诉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二审代理人张丽丽律师
判决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全部驳回判决,判令该乡政府在欠付XXX元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绝大部分由乡政府承担,仅利息诉求未支持。
一、案情内容
当事人无资质转包乡村田园综合体道路工程,全额垫付人工、材料、机械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乡政府拖延多年不做财政审计,拒付全部工程款。当事人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放弃向总包主张,无权直接要求乡政府付款,全盘驳回360余万诉求。我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整理全套垫资转账、现场签证、竣工验收、造价鉴定证据,精准引用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改判乡政府在全部欠付金额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典型一审全败翻盘疑难建工案件,一审核心裁判逻辑直接阻断实际施工人向政府发包人主张债权,三百六十余万垫资款项全部无法追回,二审改判难度极大。接受上诉委托后,我搭建分层上诉代理体系,直击一审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
第一,厘清新旧司法解释条文核心区别,一审援引旧解释片面解读,忽略现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完整规定:只要查清发包人欠付金额,实际施工人即可单独起诉发包方,不以必须同时起诉总包为前置条件,当事人放弃向总包追责不代表丧失对政府的债权。
第二,彻底击破乡政府“未审计不予付款”抗辩:工程2020年8月竣工,乡政府数年拒不组织财政审计,系单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出具的造价360余万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第三,完整固化实际施工全套证据链,归集几十万垫资银行流水、现场变更签证、四方竣工验收单、鉴定意见书,充分证明我方当事人全额出资、独立完成全部道路、管涵施工,是法定实际施工人。
第四,区分工程款本金与法定孳息法律边界,清晰论述司法解释仅限定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本金,利息无直接法律支撑,客观陈述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不合理预期。
庭审完整向合议庭陈述一审法律瑕疵,提交全套证据与同类改判判例,二审全盘采纳我方核心上诉观点,撤销一审驳回判决,三百六十万工程欠款债权终审得到生效文书确认,当事人多年垫资损失得以追偿。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客户可联系张丽丽律师
个人转包乡村、市政道路工程,政府发包方拖延财政审计拒不结算;
实际施工人一审全部工程款诉求被法院驳回,急需二审上诉翻盘;
发包人以“必须起诉总包、不能单独告政府”为由拒付欠款;
工程完工多年无财政审计,需要司法鉴定固定工程总价款;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多方主体相互推诿工程尾款。
四、张丽丽律师服务内容
复盘一审全部案卷,找准判决法律适用核心漏洞,起草完整上诉状;
归集垫资流水、工程签证、竣工验收、造价鉴定全套佐证材料;
区分新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精准论证实际施工人起诉权利;
针对政府“未审计拒付”抗辩形成完整反驳法律意见;
检索同类二审改判判例支撑上诉观点,庭审专业法庭辩论;
区分工程款本金与利息法律边界,客观预判诉讼得失;
终审胜诉后,指导乡镇政府款项强制执行、财产查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