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XX
被告:王X(化名)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王X联合李X(化名)、陈某(化名)、张X(化名)、徐X(化名)形成放贷团队,先后分六次向原告提供借款共计350万元,具体放款情况为:2023年9月28日放款30万元、2023年12月19日放款60万元、2024年2月7日放款100万元、2024年3月28日放款50万元、2024年11月27日放款50万元、2025年2月26日放款60万元。上述借款均通过个人账户转账至原告账户。原告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9月3日已足额归还全部借款本金350万元,同时累计支付利息1,357,000元。经核算,案涉借款法定应付利息仅为122,028.01元,原告超额支付利息高达1,234,972元。
本案的争议难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未作明确约定,被告实际收取的利息标准远超法定司法保护上限(年利率13.8%)。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发现被告等人存在组织化、规模化放贷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结果:
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庭审陈述,被告王X、李X、张X等人组成放贷团伙向原告发放贷款,被告王X为该放贷团队的领头人。原告向该团伙借款本金数额为350万元,期间陆续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857,000元,上述金额可能远超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结合原告陈述的借款过程,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20,915元退还原告。
黄俊华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识别案件涉刑风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刑事追责机制,为当事人通过刑事途径追回超额利息奠定了程序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