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钟X系案外人乐X(已故)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乐X生前经某法院调解,取得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100%产权份额,期间被告方X代乐X出资83万元协助解决继承纠纷。此后,乐X与方X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方X,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方X未支付剩余房款。乐X生前委托黄俊华律师向方X发送《律师函》催讨138万元尾款,方X仍未履约。乐X去世后,钟X作为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方X支付剩余房款138万元。方X辩称其与乐X自2003年起长期同居,感情深厚,房屋转让实为感恩回馈的赠与,且合同核心条款空白,违背市场价格。此外,方X主张其已为乐X支出医疗、租房及生活费用高达200万元,故无需继续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X与乐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方X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付款义务及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方X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及免除付款义务的赠与合意,仅凭密切的人身往来不足以推定赠与意思表示。乐X生前发送律师函催款的行为,表明其并未免除方X的付款义务,且方X未能证明乐X当时意识不清或受胁迫。涉案买卖合同虽部分条款空白,但不影响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房屋价格等亦可能系乐X出于情谊的综合考量。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方X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主张。钟X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承继该债权。结合具体付款记录及继承案件调解情况,法院认定方X已支付83.3万余元,判决方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X房屋价款116.6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