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婚姻律师李海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胜诉,驳回对方撤销 40 万协议款项诉求
案例标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律师厘清离婚协议款项性质,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律师、XX 律师 被告:某某(男方)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财产条款约定男方自愿支付女方 40 万元款项,分期付清,当日男方转账 10 万元,剩余款项未按期支付。 原告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扣除已付 10 万元,判令男方支付剩余 30 万元。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 40 万元属于单方赠与,自身经济困难可不再履行,且女方具备劳动能力无需经济帮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李海燕律师作为女方一审、二审全程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调取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欠条等全部证据材料,完整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针对男方上诉核心抗辩,律师锁定两大关键辩论方向:第一,明确 40 万元并非单纯赠与,而是离婚协议中整体财产分割内容,与房产、股权、子女抚养等条款相互绑定,协议系双方离婚综合安排,不能单独拆分适用赠与撤销规则;第二,男方声称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支付,但全程无任何证据佐证,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支撑。庭审中,律师逐条驳斥男方自相矛盾的陈述,指出其一边主张款项为赠与、一边辩称女方有收入无需帮扶,逻辑无法自洽。同时重点阐述离婚协议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随意撤销财产约定易引发虚假离婚乱象,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律师先后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完整书面代理意见,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展开论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裁判思路,完整固定全部有利证据,夯实案件胜诉基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男方主张 40 万元为可撤销赠与无事实依据,且未举证证明自身经济困难,案涉款项给付不以男方经济状况为履行前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男方向原告支付剩余 30 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男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主张履行。
二、律师价值: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海燕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女方当事人,对方上诉主张 40 万款项属赠与可不予支付。律师精准厘清离婚协议财产条款法律性质,层层反驳对方经济恶化、女方具备劳动能力等抗辩观点,一二审意见均被法院采信,成功保住当事人应得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