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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拒付补偿金二审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代理·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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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蒲开恩律师 在线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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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识别企业事后补文书规避补偿金的套路,围绕职务行为、意思表示时序搭建完整抗辩逻辑,严格适用劳动合同到期补偿法条。二审当庭击破企业三项核心上诉理由,法院全盘采纳代理意见,终审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全额补偿判决,固定近16万元经济补偿及报销款

案件详情

基础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年7月8日

3. 代理方:二审被上诉人(劳动者)

4.承办律师:蒲开恩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入职本地医药企业,岗位为销售,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5年7月4日届满。劳动合同到期当日,当事人直属主管联合公司行政人员面谈,明确告知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面谈结束后当事人仅短暂在工作群发布工作计划,未再到岗上班。

企业事后向当事人补发续签通知、返岗文书,又发送解除通知,否认曾作出到期不续签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163524.8元、报销款2633元。企业不服仲裁,向辖区基层法院起诉,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全面采信劳动者主张,判决企业足额支付补偿金与报销费用。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核心理由:一是面谈人员无辞退、终止劳动关系授权,口头沟通仅属普通工作交流,不产生终止合同效力;二是当事人面谈后仍在工作群发布工作内容,企业持续缴纳社保、保留工位,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三是企业事后主动邀约续签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拒绝签约,符合法定无需支付补偿金情形。

我方接受劳动者二审委托,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劳动合同、到期面谈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企业后续补发通知、仲裁及一审庭审笔录。庭审中重点围绕职务行为、意思表示先后顺序、法律条文适用展开抗辩,驳斥企业事后补发文书意图推翻前期不续签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厘清《劳动合同法》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法定规则。

劳动者仲裁及一审诉讼主张

1. 裁决企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163524.8元;

2. 判令企业支付未报销工作费用2633元;

3. 仲裁、诉讼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1. 企业需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163524.8元;

2. 企业支付劳动者未报销费用2633元;

3.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上诉企业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企业须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若逾期将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法院认定,直属主管告知不续签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企业作出终止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企业事后补发续签、返岗通知,无法推翻合同到期当日已明确拒绝续签的客观事实,不构成“维持原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签”的免责情形。

代理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企业利用事后补发文书规避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的典型劳动二审案件,企业试图以“无书面终止通知、员工短暂发工作消息、事后邀约续签”三重理由免除补偿责任,一审胜诉后企业仍上诉拖延履行。

办案核心思路分三层:第一,锁定主管面谈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无法以内部授权规则对抗劳动者;第二,区分行为时间先后,合同到期当日不续签的意思表示在先,事后补发通知不改变已成立的终止事实;第三,精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仅企业维持同等条件续签、劳动者主动拒绝才无需补偿,本案不存在该免责情形。

二审庭审完整呈现全案证据,逐项拆解企业上诉逻辑漏洞,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抗辩观点,终审维持全额补偿判决,帮助当事人锁定近16万元经济补偿债权,彻底杜绝企业拖延、减损诉求。同时确认报销款项同步履行,一次性解决劳动者全部劳动债权。

律师价值

精准识别企业事后补文书规避补偿金的套路,围绕职务行为、意思表示时序搭建完整抗辩逻辑,严格适用劳动合同到期补偿法条。二审当庭击破企业三项核心上诉理由,法院全盘采纳代理意见,终审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全额补偿判决,固定近16万元经济补偿及报销款,高效维护销售劳动者大额劳动权益,形成同类到期拒续签案件维权参考思路。


  • 2026-07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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