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程理想律师立足破产法律规则,厘清共益债务认定标准,妥善核定合法普通债权,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 徐州企业债权纠纷律师 徐州程理想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机械设备企业,承租破产企业厂房并预付 120 万元租金;被告系进入破产清算的铝业公司,由程理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代理应诉。原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将 120 万元租金付至第三方公司账户,付款当日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该笔预付租金属于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予认可。原告此前起诉因涉刑被驳回,公安机关核查无犯罪嫌疑后再次起诉。被告管理人抗辩案涉租金未流入破产企业、租赁价格偏低或存在恶意串通,且款项不满足共益债务法定情形。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代理人,梳理租赁合同、转账流水、资金流向笔录、破产受理文书等全部证据,从三方面开展抗辩:一是厘清共益债务法定时间边界,涉案款项支付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符合共益债务成立条件;二是核查资金流转记录,证明 120 万元未进入破产企业账户,未让全体债权人获益;三是核算原告实际占用厂房时长,主张债权金额应当扣除实际使用期间租金。庭审中结合破产法法条精准论证法律定性,完整提交资金核查笔录佐证资金未归破产企业使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 驳回原告认定 120 万元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的诉求;
- 确认原告对破产企业享有普通债权 92 万元(扣除原告实际占用厂房期间租金);
- 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 7800 元。
裁判理由
- 共益债务仅产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案涉租金支付早于或等于破产受理日,依法不属于共益债务,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合同约定租金付至第三方即视为向出租方付款,债权成立,但原告实际占用厂房半年,对应租金应予扣减;
- 案涉债权定性为普通破产债权,仅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