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总结报告
2018年3月17日,廖XX以人民币96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XX的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售给罗X,收取预付款9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付。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廖XX未按约交付上述土地及房屋。
2019年1月23日,廖XX又以人民币1.018.670元的价格将上述同一土地及房屋出售给陶X,收取预付款80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5月1日交付。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廖XX仍未交付。
2019年7月11日,陶X接收上述土地及房屋时发现廖XX“一房二卖”的事实。同年7月16日,罗X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廖XX通过更换联系方式、住处等方式逃避侦查。2019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XX某酒店将廖XX抓获归案。案发后,廖XX家属向两名被害人各退赔人民币70万元,共计140万元。
公安机关以廖XX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严红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辩护。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后认为:廖XX虽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关键在于廖XX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是否隐瞒了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以及收取预付款后的资金去向能否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廖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廖XX“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重要突破点
严红光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廖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通过梳理廖XX与两名被害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间隔、退赔情况、资金用途等证据,向检察机关阐明本案更符合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的特征。同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进一步削弱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严红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全面阅卷梳理证据,紧扣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证,将案件性质从“刑事诈骗”向“民事违约”方向引导。结合家属积极退赔14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无罪辩护的实质效果。
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
本案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廖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廖XX不起诉。廖XX在被羁押约半年后获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范例。“一房二卖”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紧扣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通过梳理退赔事实和资金用途,论证本案更符合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的特征,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该案说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案发后积极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阻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争取不起诉具有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