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全貌与发生过程:
2022年8月,同案人柯XX(化名)为中标某市某区公办中小学校服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同时,为保证中标,柯XX向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行贿。最终,柯XX利用其中一家公司成功中标该项目。经核算,柯XX等人通过向学校新生销售校服,违法所得至少28万元。被不起诉人柯X(化名)被公安机关认定参与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于2023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争议焦点:
主观明知的证明困境: 串通投标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自己参与的是串通投标行为。本案中,柯X是否明知或参与采用贿赂手段串通投标,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柯X参与借用资质围标,但柯X对柯XX的行贿行为是否知情,直接关系到其罪责范围。
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的认定: 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中标项目金额较大”。本案中,能否将柯XX等人的全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归属于柯X,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经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柯X的行为达到上述追诉标准。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断裂: 柯X是否明知柯XX采用贿赂手段串通投标,是本案的核心证明难点。经退回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证明柯X对行贿行为知情或参与,也无法证明其与柯XX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直接导致犯罪构成要件无法完整成立。
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难以认定: 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中标项目金额较大”为前提。本案中,柯XX等人的违法所得28万元及中标项目金额虽已达到追诉标准,但上述违法所得的归属及柯X个人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核心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认定柯X的行为已达到追诉标准。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审前程序价值: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严红光律师):
严红光律师为本案确立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审前辩护策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证明难点在于柯X主观明知的认定及违法所得归属的证明,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详细论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柯X参与贿赂手段串通投标或从中获利的核心观点;同时积极推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后继续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立场,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柯XX知或参与采用贿赂手段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已达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X不起诉。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串通投标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践范例: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串通投标犯罪中,即便存在他人串通投标并中标的事实,但对特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及“违法所得归属”的证明仍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参与贿赂手段串通投标、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已达追诉标准的,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对同类串通投标案件中共同犯罪参与者的罪责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主观明知”证明标准在共同犯罪中的严格把握: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采取了严格的证据标准。柯X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参与借用资质围标,但对柯XX行贿行为的明知无法证明,检察机关据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认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认定规则: 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要求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且该数额应归属于行为人个人或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他人通过串通投标获取的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不能当然地归属于每一名参与人。本案中,因无法认定柯X个人获利或参与程度,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无法确定,故不应对柯X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程序价值: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这一程序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独立审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的司法理念,也彰显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前程序中的实质化运用。
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的警示与启示: 本案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借用资质围标本身即属违法行为,若进一步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保证中标,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对于仅参与借用资质、对贿赂行为不知情的人员,若能积极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仍有可能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实现程序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