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委托人为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一方,因长期租赁一处公有非住宅房屋用于汽车科技公司经营,与出租人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出租人工作人员交付房租。
2019年8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后出租人提起诉讼,主张承租人自2017年2月1日起即开始拖欠租金,诉请金额包括欠付租金、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利息损失以及高额律师费共计超过50万元。
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基本支持了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413331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9月至实际腾房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每年16万元标准),以及律师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亦由承租人承担。这无疑给承租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办案经过
面对一审不利的判决结果,李超律师与主办律师一同认真研判案情,梳理上诉思路,制定了多维度的上诉策略。
第一,严格审视诉讼程序问题。 二审中,李超律师对一审程序提出异议,指出出租人在庭后提交的关键证据《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开庭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存在程序瑕疵。
第二,主张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 承租人作为小微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冲击下经营陷入困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应当享受减免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三个月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三,请求保证金折抵欠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在无违约情形下应予退还,即便认定违约,也应当用于折抵债务。
第四,质疑高额律师费的合理性。 本案一审诉讼标的额约40余万元,而出租人主张的律师费竟高达10万元,参照《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标准,该收费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此外,李超律师还就出租人是否具备转租权、租金支付事实认定等方面提出有力抗辩。
案件审理期间,李超律师积极推动委托人履行房屋交接义务,于2020年8月6日完成房屋腾交,以实际行动展现诚信履约态度,为二审法院酌情减免费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成功减免占有使用费。 二审法院考虑到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及涉案房屋经营性质,结合委托人在二审期间积极履行腾房义务的事实,酌情减免房屋占有使用费,将一审判决的按16万元/年标准计算改为一次性支付8万元,直接为委托人减损约8万元。
2. 确认出租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人作为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有权转租并主张权利,未采纳合同无效的相关抗辩。
3. 保证金折抵主张未获支持。 因委托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情形,二审法院未支持保证金折抵租金的请求,但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解决押金争议。
4. 律师费维持原判。 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出租人已实际支出并提供了发票,二审法院对调减律师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5. 部分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3元,改判由出租人承担3787元,有效减轻了委托人的诉讼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