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20 万元,出具借条并收到全额转账。出借人起诉夫妻二人及关联企业,主张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要求三方连带偿还本金,并按 LPR 四倍支付长期利息。
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佐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夫妻双方连带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主张该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自身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三、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作为二审核心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细致研读一审卷宗,锁定两大核心上诉要点:一是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出借人主张夫妻共债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二是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旧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一审法律适用存在偏差。
二审审理期间,李超律师围绕举证规则、债务认定标准、法律时间效力逐层发表代理意见,明确案涉大额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我方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李超律师全部代理观点,依法改判:
- 全额撤销一审判决中原当事人连带还款的全部判项;
- 案涉 2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仅由借款出具人独自承担清偿义务;
- 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出借人自行负担。我方当事人彻底免除 20 万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义务,完全实现上诉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