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与另一被上诉人共同被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其中一名被上诉人因出借银行账户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18年6月,原告向借款人出借17万元,其中1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另一被上诉人账户,3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2020年4月,借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7万元。此后,借款人陆续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原告及其指定的亲属账户还款共计8.5万元。原告认为部分转账属于其他债务还款,不应在本案中扣减,遂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并要求账户接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借款总额17万元,已还款8.5万元,判决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认定另一被上诉人不构成出借银行账户,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李超律师在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制定了全面的应诉策略。
第一,精准锁定还款事实。 李超律师逐笔核对了原告主张的每一笔还款记录,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还款时间线和金额。还款涉及原告本人及其儿子、女儿、儿媳等多个亲属账户,李超律师通过庭审查明上述收款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构建了完整的还款证据链条。
第二,有力论证指定收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另一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李超律师调取了该被上诉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向法庭展示该账户除用于接收本案借款和还款外,还涉及社保缴费、日常生活消费、理财投资等多种个人用途,充分证明该账户系个人日常使用账户,而非出借给借款人长期支配使用的账户。据此主张该行为属于指定收款而非出借银行账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有效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 针对上诉人主张部分还款系偿还其他公司工程款、与本案无关的抗辩,李超律师从借款时间、欠条签署时间、还款时间节点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向法庭呈现了还款与本案借款在时间上的高度关联性,同时指出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或相关交易习惯。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欠条、工程量确认单、协议书等新证据,主张双方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偿还工程款而非本案借款。李超律师在庭审中逐一质证,有力论证了上述证据与本案民间借贷争议缺乏关联性,不应影响本案还款事实的认定。
三、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 还款数额认定维持。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对已还款8.5万元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所主张的2019年8月19日、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29日、2021年2月11日、5月17日、7月16日的转账均系对本案借款的还款,上诉人主张系其他还款或工程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采信。
2. 连带责任认定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根据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认定不构成出借银行账户、不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3. 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