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向当事人提出大额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当场出具书面借据,明确借款总额;次日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全部款项,转账备注清晰标注款项为借款,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项核心证据完整留存。
款项出借后,被告长期拖延还款,经当事人多次沟通催要均无结果。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全额偿还百万借款本金;2. 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立案当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3.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郭XX两位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借据、银行转账流水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款项已实际交付。
立案后,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视为其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庭审中,李超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出示全部证据,精准引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完整阐述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四、案件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逾期拒不还款构成违约,依法采纳我方全部诉讼主张,作出判决:
-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 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标准,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
-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