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为专业建筑设计机构,与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人防工程预案制作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工程完工完成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我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交付成果,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协议,确认结算总价款。但发包方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尾款长期拖欠。我方多次沟通催款,对方仅认可欠款本金,以自身账户异常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亦不愿承担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当事人无奈委托律师起诉,主张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并自结算次日起按 LPR 支付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三、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王*律师共同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第一时间整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确认书等核心证据,锁定双方结算完成时间,夯实对方逾期付款的事实基础。
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抗辩,主张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与诉讼费用。李超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结算文件效力、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展开完整辩论,针对被告账户问题不能免责的法律要点细致说理;面对结算文书签章时序争议,协助法庭释明举证责任,对方放弃鉴定,法院采信我方主张的结算日期。完整论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并承担全部维权诉讼成本。
四、案件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 判令发包方十日内向我方付清全部剩余工程尾款;
- 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双方结算完成次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
-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发包方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