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 手指压断七级伤残 单位只赔10万 文赢律师调解20多万到账
一、案情介绍
张XX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入职金华市某包装制品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工作过程中,张XX不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左手食指、中指近指间关节以远缺失,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该伤情不仅给张XX带来了永久性的身体残疾,也对其后续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能主动配合落实工伤待遇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律师启动了工伤维权法律程序。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代理律师协助张XX先后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当地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张师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 2025年5月30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张XX的伤情符合5.7.2-16)条款,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同时明确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 仲裁主张与协商调解
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以及张XX的工资、伤情,律师核算张XX依法可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计约38.15万元,并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
仲裁委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代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向用人单位释明了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七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项目和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所有赔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能力,与用人单位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0000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00002.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补助: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标准为七级伤残各支付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00003. 停工留薪期: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00004. 未参保的责任: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四、办案结果
2025年9月3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调解书》(浙金婺城劳人仲案(2025)451号),具体调解内容如下:
00001. 赔偿金额与分期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张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分六期支付至张XX指定银行账户:
· 第一笔50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
· 第二笔30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
· 第三笔3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
· 第四笔3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
· 第五笔30000元,于2026年1月31日前支付;
· 第六笔30000元,于2026年2月16日前支付。
00002. 违约条款:若用人单位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未支付,张XX有权直接按照总额230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逾期违约成本,充分保障了张XX的权益。
00003. 协议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本次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彻底了结。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拿到了合理赔偿,避免了漫长的二审执行程序,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实现了双方共赢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