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差额维权胜诉|吴XX、李红利律师为劳动者追回 12 万余元工伤赔偿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任职塑业公司模具组长,操作冲床时右手骨折受伤,经认定工伤、鉴定十级伤残。企业仅按极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社保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员工实际工资存在巨额差额;同时压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予足额赔付。劳动者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委托吴XX、李红利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伤残补助金差额、两金、停工留薪工资、交通护理费用以及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起诉扣除已收款后主张 189371.68 元。 企业抗辩: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应按劳动合同基本工资 / 社保缴费基数计算,不认可伤者全额月工资标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护理、交通等支出提出异议。
二、办案经过
- 固定完整薪资证据,夯实差额主张依据两位律师调取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纳税记录,证实伤者受伤前月固定实发工资 15500 元,完整区分基本工资、绩效、加班报酬,证明企业未按真实工资足额参保,有力反驳企业以低基数核算工伤待遇的主张。
- 梳理全套工伤诊疗材料,确认合理休养周期整理全部病历、诊断休息证明,配合法院司法鉴定明确伤者误工期 90 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停工留薪期保持原有工资福利,针对企业仅按底薪发放停工工资的观点逐项抗辩。
- 逐项核算全部工伤法定待遇分别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 / 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区分社保基金赔付部分与企业补差责任,列明各项法律计算标准。
- 区分工资拖欠与用工规则,合理主张各项诉求提交工资发放记录、沟通录音、解除告知书,就企业延期发薪、降薪事实举证,同时客观陈述用工薪资发放惯例,供法院区分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 庭审对抗企业低参保、压低工伤待遇的抗辩意见明确法律规定工伤 “本人工资” 包含全部货币劳动报酬,缴费基数应参照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企业不足额参保产生的伤残补助金差额依法由单位补足。
三、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核心意见,判令企业合计支付 122073.64 元,判决十日内付清:
- 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77266 元(社保仅赔付 31234 元,按 15500 元 / 月全额核算后由企业补齐差额);
- 全额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620.34 元;
- 认定 90 天停工留薪期,支持停工留薪工资 27375 元;
- 支持交通费 500 元、护理费 312.30 元;
- 驳回复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经济补偿金超出诉求部分;
- 案件受理费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律师价值
- 击破企业低基数参保避责套路通过个税、银行流水完整证明劳动者真实月收入,成功说服法院判令企业承担七万余元伤残补助金差额,弥补社保低缴费带来的巨大损失。
- 依法争取足额停工留薪待遇驳斥企业仅按底薪发放停工工资的不合理要求,法院结合伤者实际工资标准核算停工留薪报酬,保障受伤休养期间收入稳定。
- 完整落地十级工伤全套赔偿项目伤残差额、就业补助金、护理、交通等各项合理支出均获得法院支持,全面覆盖劳动者受伤、休养产生的经济损失。
- 统筹仲裁 + 诉讼全流程代理仲裁失利后代理劳动者提起一审,梳理全案证据重新构建诉讼逻辑,扭转仲裁不利局面,大幅提升伤者获赔金额。
- 清晰划分社保与企业赔付边界明确社保基金承担部分、企业补差责任,厘清两类款项支付主体,避免劳动者两头追偿,一次性确定企业全部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