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纪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调解)
案情简介
纪XX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辞退纪XX。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89093元(含未签合同工资差额、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调整。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一、芜湖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纪XX58000元(含工资47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57521元);
二、若公司未按期履行,纪XX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纪XX不再主张社保补缴;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纪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