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6月5日,周某因资金紧张向朱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3万元,期限自2025年6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借条明确约定,若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承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同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交付3万元。2025年6月25日,周某再次向朱某现金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12月24日,年利率12%。朱某当日交付2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亦未支付任何利息。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秦俊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四千元及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借款本息的具体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周某对借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归还,并对利息及律师费无异议。但周某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月息10%,借条上的年利率12%系朱某事后自行添加,其签字时利息栏为空白。经法庭询问,周某对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最终无异议。秦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两张、转账凭证、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贷事实的发生以及律师费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朱某实际交付了借款5万元,周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两笔借款期限均已届满,周某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朱某有权要求归还全部本金。关于利息,法院支持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因周某违约导致朱某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并产生支出,该费用属合理损失且借条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周某于同期限内向朱某支付律师费四千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周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