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作为本案执行案件申请方;被执行人:邓某,委托刘琛律师全权处理本次执行和解事宜。此前因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判令邓某需承担合计 300 万元债务,包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与执行费,邓某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并被布控,个人出行、生活与经营均受到严格限制。申请执行人坚持全额追缴全部 300 万款项,双方前期无协商空间。
办案经过
刘琛律师接受邓某委托介入执行程序,先调取原审裁判文书与执行卷宗,厘清出资纠纷根源与执行依据。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公司法务、负责人多轮磋商谈判,结合被执行人经济窘迫、无足额偿付能力的现实情况,向对方阐明全额回款难度极高、长期执行会增加双方时间与司法成本,逐步说服申请执行人让步。最终敲定大幅减免债务的执行和解方案,细化分期还款节点,同时约定首笔款项支付后立刻办理解除失信、限高、布控措施,还明确若申请执行人逾期办理解除手续,被执行人可暂停后续还款且不算违约,逐条落实双方权利义务并签署正式执行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1: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原 300 万元总债务缩减至仅需偿还 90 万元;若邓某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累计还款满 85 万元,即视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债权。
2:被执行人按约定支付首期 20 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邓某的失信、限制高消费、布控全部强制执行惩戒措施,法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执行和解文书,依法办理解除惩戒手续。 裁判理由:执行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债权的合法处分,法院尊重双方协商结果,准许解除相关强制执行限制措施,按照和解协议推进后续执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