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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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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缺席、未质证的情况下,秦俊律师通过提交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及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了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及部分还款事实,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全部予以采信。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秦XX与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7日,被告宦某某向原告秦XX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2023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妻子归还5000元,但未备注偿还本金或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XX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7633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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