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委托刘琛律师全权代理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某花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双方此前经济纠纷经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审理并出具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花边集团需向电力公司履行对应付款义务。但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名下无便于直接查封处置的银行存款,仅有对案外第三方投资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长期无法兑现。
办案经过
刘琛律师接受委托后,先调取仲裁裁决文书确认合法债权依据,通过工商、合同线索排查摸清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线索,锁定被执行人在某新城投资公司处持有 XXX.65 元到期应收款。随即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材料,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要求第三方单位直接截留、划扣该笔应收款项至法院执行专户,全程跟进文书送达、协助执行对接流程,确保款项顺利扣划。
案件结果
桐庐县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应收款持有方送达法律文书,强制要求第三方公司直接将被执行人名下 XXX.65 元应收款项全额划扣至法院执行专户,后续该笔案款将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对应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得以实质清偿。 裁判理由:本案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执行查封冻结相关规定出具协助执行手续具备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