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某电力企业,法定陈姓负责人,委托刘琛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为某花边制造企业,法定宋姓负责人,委托两名外地律所律师应诉。双方 2014 年签订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申请人投资搭建光伏电站,被申请人厂区使用光伏电力后,按国家电网企业电价结算电费。2015 年光伏项目并网发电后,被申请人连续 8 年未支付任何光伏电费。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对方全额支付电费 503 万余元、逾期违约金,并承担仲裁、保全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申请人未完整完成电站投资、未支付屋顶租金构成先行违约,双方已协商按 0.5 元 / 度结算,申请人电量计算无有效依据,以此拒绝全额付款。
办案经过
刘琛律师收案后系统梳理全套案件材料,整理光伏并网验收文件、历年抄表单据、国网官方电价公示、双方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针对被申请人三大核心抗辩逐一准备质证与辩论意见,为精准核算实际用电量,向仲裁庭申请第三方司法审计。两次开庭庭审中,针对对方无签字空白补充协议、单方折扣文件、身份不明聊天记录等瑕疵证据充分驳斥,完整论证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供电主合同义务,被申请人长期用电理应付费,清晰区分合同约定电价与双方过往结算惯例,完整陈述欠款、违约金、维权费用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仲裁委出具终局裁决:判令被申请人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电费 XXX.59 元,以该金额为基数,自仲裁受理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驳回申请人超出部分电费诉求;案件仲裁费、审计费合计 117391 元,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裁决理由:案涉节能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光伏电站已验收并网并持续供电,被申请人先行违约的主张无有效证据支撑;第三方审计确定实际用电总量,结合历年电费单据采信八折结算惯例;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仲裁庭依法予以调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电费,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