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温县人民检察院;两名被告人均系当地信用社工作人员。吉X为信用社主任,委托本地律师辩护;段X为信贷员,委托刘X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2014 至 2018 年间,吉X主导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 590 万元,段X作为信贷员未尽职开展贷前调查,协助完成违规放贷流程,最终造成 302 万余元贷款无法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对主任判处一年六个月、信贷员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办案经过
刘X律师接受异地刑事案件委托后,多次赴看守所会见段X,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两人岗位权责差异:区分主任主导决策、信贷员仅负责前期调查的主次分工,明确段X在全案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沟通办案机关推动当事人主动退缴款项,庭审围绕从犯、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三大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论证段X主观恶性较小、未主导违规放贷,请求法庭采纳检察院从轻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采纳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判决段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刑期至当年 3 月 17 日即届满;同案主任获一年六个月刑期。 裁判理由:本案属共同犯罪,段X仅负责贷前核查,不起主导作用,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减少银行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