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情简介
原告林X,委托刘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李X,委托本地律所律师应诉。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日常频繁发生矛盾,长期缺少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当庭认可感情破裂事实,同意离婚,但双方就经济补偿、财产债务分割存在分歧,希望法院居中调解处理。
办案经过
刘琛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双方婚姻经过、婚后财产、债务情况,充分听取原告诉求与底线。庭审调解阶段,多次与对方律师、被告沟通协商,平衡双方诉求,协商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付款时限;同时厘清财产、债务划分规则,约定名下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各自独立承担,避免后续财产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无争议完整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原告限期向被告支付 40 万元经济补偿;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理由: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意愿真实,调解内容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